评论:杜绝个人信息被滥用需从源头斩断利益链

2019-05-24 10:28:41  浏览:609  作者:IDC圈

垃圾短信、广告邮件、营销电话等种种骚扰信息让人烦不胜烦,针对这一现象,有关各方已积极应对。2月10日工信部发出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保护指南》(草案),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这足见政府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与做好这一工作的急迫心态。但从草案内容看,更多的是从指导作用与规范作用角度出发,缺少真正的保障作用和惩戒作用。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导致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愈演愈烈,给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带来危害。社会各界对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呼声越来越高。

可以说,近年来绝大部分的个人信息滥用现象都是因为利益驱使。纵观各类个人信息被滥用、个人信息安全受侵犯的现象,其背后总隐藏着“利益”二字。一方面,售卖个人信息非法牟利。房地产销售、金融、电信等企业甚至复印店都曾有员工靠售卖用户个人信息非法牟利。2009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个人信息泄露黑幕令人触目惊心,在“海量信息科技网”上,全国各地的车主信息、各大银行用户数据、甚至股民信息等等,一应俱全,价格低廉。在网络世界里,这一现象更为猖獗,黑客通过向用户电脑植入木马盗取网上银行、游戏帐号密码等各类用户信息,再打包出售来获利等。另一方面,利用个人信息制造和滥发各类促销短信、广告邮件和营销电话等直接获利或从中寻找商机,使我们陷入各类垃圾信息的包围与骚扰之中。因此,要杜绝个人信息被滥用,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除了规范外还需要提高处罚力度,提高非法牟利的成本,从源头上斩断利益链。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世界性课题与难题,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渠道越来越广,如何能做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各国都在探索。美国近日也有议员提出建议,希望政府立法保护网民隐私和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是最广泛、最有效的保护机制,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立法。工信部发出征集意见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保护指南》(草案),从已有内容看,更多是着眼于对个人信息保护行为的规范和指南,没有法律的震慑力。因此,要确切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有效利用,需要加快立法进程。

2009年修订的《刑法》增加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内容,只是对个人信息泄漏行为进行了惩罚规定,并未对利用非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开展各种牟利行为的处罚。一些地方近年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上进行了一些探索,深圳市在上个月就已发布了《深圳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立法调研问卷,辽宁省则在更早时间发布了《软件与信息服务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地方标准等……

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事关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秩序,希望政府立法进程能够快些,再快些,以加快推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建设,促进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国信息服务业安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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